首頁 > 危老專區
特色條例
危老重建專區
申請重建計畫應於116年5月31日前提出
-
流程簡單快速
-
小面積也能重建
-
需所有權人100%同意方可執行
適用範圍
條件1都市計畫範圍內
條件2不具文化歷史及藝術價值
條件3屬下列其一之危險或老舊建築物
主管機關依法通知限期補強或拆除者。‧經結構安全性能初步評估為「未達乙級」者。
‧屋齡30年以上,無電梯,經結構安全性能初步評估結果
為「乙級」者。
‧屋齡30年以上,有電梯,經結構安全性能初步評估結果
為「乙級」者。
※ 申請重建時可合併鄰接建築基地或土地,但併入土地面積不可大於原重建基地面積。
容積獎勵
最高可達建築基地1.3倍之基準容積或1.15倍之原建築容積
若合併鄰接建築基地或土地重建時,鄰接基地或土地之容積獎勵不得超過重建總面積二分之一,上限為1000m2。
※ 說明:規定合併之建築基地或土地面積上限及可獎勵之面積。
時程獎勵
自109年5月9日起逐年遞減,與「規模獎勵」,兩項容積獎勵合計上限為 10%。
獎勵細目(共 40%) |
---|
時程獎勵+規模獎勵 ≦ 10% |
規模獎勵:2% |
符合適用對象獎勵:8% |
基地退縮獎勵:8% |
耐震設計獎勵:6% |
綠建築銀級獎勵:6% |
智慧建築合格級:2% |
減免租稅
須在 116 年 5 月 11 日前提出
1. 在重建期間:地價稅、房屋稅全部免繳
2. 重建後 2 年內,地價稅、房屋稅可享減半優惠
3. 第 3 年起,地價稅恢復原價課徵;而房屋稅的部份,若符合「自然人」、「重建後未轉手」兩項條件,則房屋稅得續減半課徵 10 年,合計前 2 年,最長可達 12 年。
-
重建期間
免地價稅
-
重建後2年
(可移轉)地價稅減半
房屋稅減半 -
重建前之合法建物自然人所有(未移轉)
延長房屋稅
減半10年
額外補助費用
以台中市為例
1. 結構初步評估費用補助:每棟補助上限為 1.5 萬元。
2.結構詳細評估費用補助:每棟補助上限為評估費用 30% 或上限 40 萬元。
3. 重建計畫費用:每案補助上限 5.5 萬元。